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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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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管199842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 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建筑防水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在今后我市建筑防水工程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 市场行为,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建企[199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业绩、人员 素质、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企业信誉等。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向市主管部 门申请资质等级,并按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防水专项分包活 动。未经批准确认其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建筑防水工 程业务。
第五条 具有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从总承包企 业处分包建筑防水专业工程,或者承担本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建筑防水工程,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建筑防水专业工程。 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房屋出现渗漏,其防水工程的发包除 外。
第六条 建筑防水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二、三、四级,其 资质等级标准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建筑防水施工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市建设培 训中心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初次申请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其资质等 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九条 企业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资质定级满两年;
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合格;
三、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
四、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五、因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用户投诉不超过两次。或者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因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变动等原因,不足标准规定数,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的,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被降级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 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 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按《规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问题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l、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因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返修的工程每年不得超过两项,企业信誉良好,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因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返修的工程每年不得超过四项,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因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返修的工程每年超过四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9年1月 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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