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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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后防水材料无疑在实际的应用中效果非常不佳,而不少不正规的防水补漏公司却利用物业主对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对防水材料的认知不够,从而以劣充好,以赚取中间的差额,所以这一章节为大家介绍部分落后防水材料被限制使用的法律法规,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防水材料,严把好产品应用质量关。

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屋面、地下室等防水工程,禁止使用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乳化沥青防水材料,限制使用PVC煤焦油柔性油毡、塑料煤焦油油膏、煤焦油冷底子油、煤焦油聚氨酯防水材料和防水粉。同时,各有关防水生产企业应积极做好转产工作。

第二: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好产品应用质量关。设计单位必须选用获得省建委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新型防水材料;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单位与有关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对使用无《准用证》产品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工程进行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各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建设市场,严禁在工程中应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防水材料。
1)改性沥青油毡:重点推广SBS和APP改性沥青油毡,积极发展APO改性沥青油毡。
2)高分子防水卷材:三元乙丙橡胶、氯化聚乙烯、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聚氯乙烯等高分子防水卷材。
3)防水涂料:重点发展丙烯酸类防水涂料,积极推广石油沥青聚氨酯、硅橡胶防水材料。

物业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无疑是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碰到问题时建议与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合作!考核的标准是公司成立年限,是否又营业执照、证书许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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