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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漏水该谁修两个条文“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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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苏燕梅

本报讯吴先生家住福州仓山区某小区,小区是2006年交房的,他是2008年入住的。今年4月中旬,物业和楼下的邻居都对他说,他家卫生间的水漏到了楼下。物业让他承担维修费。

回到家后,吴先生翻了开发商给业主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由福建省建设厅监制。保证书第一页第四条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卫生间、厨房墙面以及地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1年。可是,他翻到后面,发现“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填写说明”里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于是,吴先生拒绝承担维修费。


小区物业处的一位负责人证实,开发商以保修期已过,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前日上午,记者找到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营销部一位工作人员说,两条规定冲突,应该适用《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这是他们发给业主的,是和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商品房。他们还听说,可能吴先生在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

吴先生说,他装修时并没有更改管道,也没有破坏防水层,这个地方曾经漏水,是开发商修的。他担心,这次如果是自己修,以后遇到漏水,还得由他修。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彬瑜律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不能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所以,卫生间的保修期应为5年。

本文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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