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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调整出口退税防水行业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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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对建筑防水行业沥青类产品出口影响重大。

    新的政策自2006915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

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包括成卷的沥青或类似原料的制品(税号:68071000)和其它沥青或类似原料的制品(税号:68079000)。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11%提高到13%

         《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按照规定,新政策将于915日其施行。对2006914(14)之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1214(14)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9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12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建议广大会员企业密切关注这次退税调整,并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建筑防水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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